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23〕46号),聚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全面推动全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助力打造新型工业强市,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平台支撑、市场运作、系统推进”的思路,推进规上企业数字化转型,为打造新型工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6年底,基本实现全市规上企业数字化诊断、数字化改造方案全覆盖,新上项目应用数字技术和智能装备全覆盖,6条重点产业链基本普及数字化,数字化服务资源有效满足企业需求。全市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一)新型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到2026年底,5G网络覆盖广度和应用深度全面提升,累计建成4500个5G基站,推动70家企业开展5G工厂建设。全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应用情况位于全省前列。
(二)服务生态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26年底,引进培育15家优秀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升级5个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累计引培1万名产业数字化人才;争创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
(三)标杆示范作用进一步彰显。到2026年底,累计培育10个省级“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建成60家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和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争创10家左右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相关试点示范企业、1-2家国家级“数字领航”企业。
(四)数字化转型成效进一步凸显。到2026年底,力争推动400家以上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全市产业数字化发展水平指数位于全省前列,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力争达到50%。
三、重点任务
(一)数字化诊断服务行动。持续开展数字化水平评价普查,全面掌握规上企业数字化转型情况。分行业、分规模、分阶段推进数字化诊断服务,遴选一批优秀服务商,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为规上企业免费开展数字化诊断服务、免费提供数字化转型方案。到2026年底,基本实现规上企业数字化诊断、数字化改造方案全覆盖。强化“诊”“改”相衔接,推动智能制造资源与企业精准对接,提高诊断方案转化实施率。
(二)标杆示范引领行动。建立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培育库,围绕钢铁、锂电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纺织鞋服、非金属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链,推动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入库培养、标杆引领。每年推动100家以上规上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遴选发布20个左右标杆实践案例,引导产业链相关企业对标学习,推进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到2026年底,评定市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50家左右。
(三)中小企业数字化普及行动。鼓励中小企业使用工业控制软件、基础云服务、云化工业APP等,引导企业有序推进工业设备和核心业务上云上平台。鼓励服务商为中小企业开发成本低、使用便捷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开展中小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数字化转型贯标,推进评定结果在产业政策中采信。到2026年底,培育“小灯塔”企业15家以上,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企业累计达300家,通过数字化转型贯标企业达50家;上云企业累计突破3.5万家。力争分宜县、渝水区完成省级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创建。
(四)技术装备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制造单元、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提升核心装备和关键工序数字化水平。鼓励企业购置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成套生产线等设备,以及应用物联网和信息系统,对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进行智能化改造。到2026年底,基本实现规上企业自动化改造全覆盖,培育10家以上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五)优秀服务商引培行动。做优做强新余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依托企业及本地院校等培育一批数字化转型服务商。鼓励优秀服务商在新余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本地化服务。建立服务商资源池,实行诊断服务优胜劣汰,完善服务绩效考核评价、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鼓励县(区)、园区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服务商联合建立数字化诊所。每年评选5家市级优秀数字化转型服务商。
(六)工业互联网赋能行动。推进钢铁、锂电“产业大脑”建设。支持“链主”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推广应用,到2026年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服务企业累计超过600家,标识注册量1.5亿以上,标识解析量10亿次以上。
(七)信息基础设施提升行动。持续优化工业园区及配套服务载体5G网络建设,推进5G企业专网、IPv6、工业无线通信等技术和新型设备在制造业领域部署应用,培育5G行业应用示范场景。推进物联网、车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全市数据中心布局,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或有实力的企业在余建设大型行业型数据中心。每年争创3家左右省级“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八)数字园区升级行动。将园区数字化升级列入园区改造提升的重要内容,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园区管理服务一站式应用全覆盖。发挥好高新区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形成集群链式转型。到2026年底,全市省级以上园区完成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创建。
(九)数据安全支撑行动。开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检测评估,加强工业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备案管理,持续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指导企业落实与自身等级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鼓励企业接入新余市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与态势感知平台和省工业互联网安全综合服务平台等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保障平台,增强企业网络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到2026年底,基本实现规上企业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保障平台接入全覆盖。
四、支持政策
(一)设立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市、县(区)两级分别设立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等,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开展免费数字化诊断服务。由县(区)自行组织为辖区内规上企业免费开展数字化诊断服务、免费提供数字化转型方案,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三)支持标杆企业培育。对获得国家级“数字领航”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5G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数智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小灯塔”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对获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对项目关键设备购置和软件投入部分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250万元、150万元。项目获得省工业发展专项等上级财政扶持的,在上级扶持的基础上予以补足。
(五)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对当年购置设备的智能装备应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按已投入生产设备(软件)的实际购买价格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开展数字化体系评定。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分别按照A级10万元、AA级20万元、AAA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实行晋档补差;对首次通过国家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工业互联网平台贯标的企业,根据服务形式给予企业或服务商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按照一星级2万元、二星级4万元、三星级6万元、四星级8万元、五星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余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注册,且年度标识解析量首次超1000万次、500万次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实行晋档补差。
(八)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提升。对我市已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同时接入省、市两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保障平台,并具备安全监测和安全防护体系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进。新余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规上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本地规上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切实承担服务保障责任,形成市县联动、区域协同、部门协作“一盘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人才支撑。支持企业培育数字化转型专业人才,柔性引进数字化领域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支持驻余高校增设数字化专业课程体系,鼓励校企合作共建“工业互联网”实训平台,加快培育一支既熟悉生产制造又懂得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产业人才队伍。
(三)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探索产融合作新模式,创新面向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金融产品、服务模式,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金融需求。
(四)强化督查考核。将规上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的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采取季度调度、半年评估、年度评比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规上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五)强化宣贯引导。开设企业数字化转型科普专栏,开办企业数字化转型公益课堂,打造一批市内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的实景教学点,放大溢出效应。加强媒体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级新闻媒体、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深入总结规上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典型案例和经验,营造浓厚工作推进氛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申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起已发生事项。本文件所需资金由受益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本市原有扶持政策中与本文件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政策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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