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区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奖励办法

2018-05-25 15:14

为充分调动企业外贸出口的积极性,着力提升我区直接利用外资水平,鼓励和引导区内外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外贸进出口对我区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我区外贸外资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和在我区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的进行实际投资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奖励办法

外贸奖励办法:1、出口总量奖励:对年出口总额位于全区前三名的企业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人民币。

2、出口增量奖励:给于企业出口补贴奖励,对已有出口实绩的生产型企业较上年度的增量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部分,给予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增量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给予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当年新注册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当年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给予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当年出口补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外资奖励办法:当年实现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当年实现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0.06元人民币。

第三条 奖励兑现

外贸外资奖励资金由区商务局根据年终九江市商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对企业各项数据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由区开放办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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